彭浩: 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24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览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李广仙,营业期限为2021-08-12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人民币。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申请人彭浩注册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04.07-2025.04.07)遗失后于2021年5月6日在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21.05.06-2041.05.06),故脉览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设立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申请人彭浩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办的该公司。 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脉览公司设立时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人脸识别认证失败,脉览公司设立登记时彭浩的电子签名无效。 另查明,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脉览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彭浩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彭浩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四:彭浩提供的驻马店市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申请补办身份证受理单复印件;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六:李广仙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协助调查函》; 证据八: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 证据九: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脉览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脉览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0号 李广仙: 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24日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彭浩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览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李广仙,营业期限为2021-08-12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人民币。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申请人彭浩注册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04.07-2025.04.07)遗失后于2021年5月6日在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21.05.06-2041.05.06),故脉览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设立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申请人彭浩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办的该公司。 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脉览公司设立时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人脸识别认证失败,脉览公司设立登记时彭浩的电子签名无效。 另查明,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脉览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彭浩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彭浩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四:彭浩提供的驻马店市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申请补办身份证受理单复印件;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六:李广仙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协助调查函》; 证据八: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 证据九: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脉览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脉览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0号 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1月24日你公司股东彭浩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览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2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李广仙,营业期限为2021-08-12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人民币。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申请人彭浩注册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04.07-2025.04.07)遗失后于2021年5月6日在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21.05.06-2041.05.06),故脉览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设立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申请人彭浩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办的该公司。 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脉览公司设立时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人脸识别认证失败,脉览公司设立登记时彭浩的电子签名无效。 另查明,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脉览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彭浩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 证据二:彭浩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四:彭浩提供的驻马店市人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申请补办身份证受理单复印件;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六:李广仙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及《协助调查函》; 证据八: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 证据九: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脉览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脉览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脉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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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