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1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1日

 

 

 

当事人: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2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220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3月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34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6799108A单元。经营期限:2013422日至2023421日。法定代表人:陈浩,股东:陈浩。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220日完成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由赵永杰变更为陈浩。

经查明,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陈浩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陈浩于20137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石家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防伪司法鉴定所【2024】文鉴字第337号)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2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比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时间以用印日期为准)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