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弘扬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813948;成立时间:2021-10-2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监事张大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10月18日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弘扬,监事为张大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企业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对登记(备案)档案中监事:张大旺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已签收,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3、登记(备案)档案中的财务负责人张丽于2025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准予的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其具体理由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该公司,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公司开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了张丽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号:沪市监注闵撤受字(2025)第12000001202502210013号。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无效。 4、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4日我局将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显示:非正常状态。 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情况。 7、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张弘扬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7日-2025年7月7日。张弘扬曾于2021年7月6日申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0706-2031.07.06,张弘扬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可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张弘扬的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弘扬的认证数据丢失,未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另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核准的上海咤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张弘扬为监事,设立登记时张弘扬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张弘扬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该公司税务情况非正常状态。 证据四: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张弘扬于2021年7月6日重新办理身份证。 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9号
张弘扬: 由本局调查的张弘扬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813948;成立时间:2021-10-2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弘扬,监事张大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10月18日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弘扬,监事为张大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企业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对登记(备案)档案中监事:张大旺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已签收,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3、登记(备案)档案中的财务负责人张丽于2025年2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准予的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其具体理由为: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业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该公司,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公司开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了张丽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文号:沪市监注闵撤受字(2025)第12000001202502210013号。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丽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无效。 4、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4日我局将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显示:非正常状态。 6、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情况。 7、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张弘扬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7日-2025年7月7日。张弘扬曾于2021年7月6日申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0706-2031.07.06,张弘扬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可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8日申请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张弘扬的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张弘扬的认证数据丢失,未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另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核准的上海咤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张弘扬为监事,设立登记时张弘扬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张弘扬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股东。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该公司税务情况非正常状态。 证据四: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张弘扬于2021年7月6日重新办理身份证。 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咤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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