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1月28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冬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C535HL3H,设立于2022年11月2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冬盛,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股东韩冬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2022年11月25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申请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操作,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等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韩冬盛身份证为有效证件;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韩冬盛按照要求执行了身份验证程序,并认证通过; 无证据证明韩冬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证据证明登记(备案)为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7月4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6月12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材料,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5.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扫描件,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冬盛的身份证为有效证件;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韩冬盛按照要求执行了身份验证程序,并认证通过; 7.韩冬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韩冬盛为肆级智力残疾; 8.万年县残疾人联合会协查材料,证明韩冬盛为肆级智力残疾,但无法证明韩冬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9.调查人员与韩冬盛的通话记录及调查人员与韩冬盛姐姐的通话、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韩冬盛未按要求申请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韩冬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对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何欣凯、中介汪耀东、吴冬冬所作的询问笔录及汪耀东与吴冬冬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闵行区闸航路2800号地图截图、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1111弄16号现场笔录及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调查人员与号码18916942712的电话机主的通话录音,证明对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参与人员的调查情况。 11.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情形,故决定不予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息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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