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5年11月11日核准你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3年11月1日你公司股东张菲菲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L130室。股东张菲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股东张仰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11月11日至2035年11月10日。东仰公司因自2016年至今未报企业年报被吊销。 经调查, 1、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8月9日张菲菲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15年8月9日开始,故公司设立登记时,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东仰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仰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东仰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徐晓松,其称张菲菲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张菲菲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张仰涛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综上所述,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9号 张菲菲: 本局于2015年11月11日核准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3年11月1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L130室。股东张菲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股东张仰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11月11日至2035年11月10日。东仰公司因自2016年至今未报企业年报被吊销。 经调查, 1、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8月9日张菲菲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15年8月9日开始,故公司设立登记时,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东仰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仰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东仰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徐晓松,其称张菲菲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张菲菲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张仰涛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徐晓松的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9号 张仰涛: 本局于2015年11月11日核准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3年11月1日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张菲菲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1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L130室。股东张菲菲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股东张仰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11月11日至2035年11月10日。东仰公司因自2016年至今未报企业年报被吊销。 经调查, 1、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8月9日张菲菲办理身份证补领事项,有限期限自2015年8月9日开始,故公司设立登记时,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东仰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仰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东仰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证员徐晓松,其称张菲菲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张菲菲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张仰涛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徐晓松的询问笔录; 综上所述,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上海东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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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