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闫妍申请撤销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03495;成立时间:2015-05-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闫妍,监事:刘远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闫妍自述于2010年5月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居民闫妍......该人于2010年6月7日来我所办理身份证。申领原因:证件丢失。可见,在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闫妍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在2010年6月就已经失效。 2、对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进行了询问调查。周传路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核名材料,作为委托人为圳南公司办理了核名手续。通过核名后,周传路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给到上海众欣经济城当时的招商人员林健,由林健送至办照窗口办理执照。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圳南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圳南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6、向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7、通过拨打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闫妍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闫妍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圳南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圳南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邮寄给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人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0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2号
刘远秋: 由本局调查的闫妍申请撤销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03495;成立时间:2015-05-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闫妍,监事:刘远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闫妍自述于2010年5月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居民闫妍......该人于2010年6月7日来我所办理身份证。申领原因:证件丢失。可见,在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闫妍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在2010年6月就已经失效。 3、对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进行了询问调查。周传路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核名材料,作为委托人为圳南公司办理了核名手续。通过核名后,周传路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给到上海众欣经济城当时的招商人员林健,由林健送至办照窗口办理执照。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圳南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圳南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6、向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7、通过拨打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闫妍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闫妍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圳南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圳南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邮寄给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人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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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0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2号
闫妍: 由本局调查的闫妍申请撤销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03495;成立时间:2015-05-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闫妍,监事:刘远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闫妍自述于2010年5月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提供了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居民闫妍......该人于2010年6月7日来我所办理身份证。申领原因:证件丢失。可见,在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闫妍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在2010年6月就已经失效。 4、对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进行了询问调查。周传路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闫妍、股东刘远秋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核名材料,作为委托人为圳南公司办理了核名手续。通过核名后,周传路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给到上海众欣经济城当时的招商人员林健,由林健送至办照窗口办理执照。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圳南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30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圳南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13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6、向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7、通过拨打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闫妍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闫妍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圳南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经办人林健、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周传路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圳南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圳南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圳南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邮寄给圳南公司股东刘远秋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圳南公司年报中联系人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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