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周: 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年12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监事邢玉周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增公司)设立于2016年10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监事备案:邢玉周。股东王洪斌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6年10月10日至2036年10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2020年8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住所由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经查明:1、邢玉周于2016年8月19日换领了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了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2024年12月1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辖区居民邢玉周,男,其于2016年8月19日因其他原因换领身份证,并使用至今。因此,在筑增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邢玉周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8年08月24日-2028年08月24日),在2016年8月就已经失效。 2、对筑增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分别向筑增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佩兰和财务负责人甘萍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3、筑增公司2020年8月6日完成变更后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筑增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事项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筑增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7、向筑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洪斌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邢玉周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邮寄给筑增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佩兰和财务负责人甘萍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登记信息查询确认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洪斌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30号
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年12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监事邢玉周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增公司)设立于2016年10月1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5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监事备案:邢玉周。股东王洪斌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16年10月10日至2036年10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2020年8月6日完成变更登记,住所由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C楼0548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经查明:1、邢玉周于2016年8月19日换领了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了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2024年12月1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辖区居民邢玉周,男,其于2016年8月19日因其他原因换领身份证,并使用至今。因此,在筑增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邢玉周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8年08月24日-2028年08月24日),在2016年8月就已经失效。 2、对筑增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分别向筑增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佩兰和财务负责人甘萍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3、筑增公司2020年8月6日完成变更后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筑增公司开业登记中监事备案事项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筑增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7、向筑增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洪斌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邢玉周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邮寄给筑增公司委托代理人顾佩兰和财务负责人甘萍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登记信息查询确认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洪斌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筑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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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