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琳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84室,经营期限:2009-10-22~2019-10-21。法定代表人:王琳。股东:王琳、丁留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24年9月10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琳赢公司。 2、2009年10月22日,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3、2025年1月5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琳赢公司股东丁留群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向琳赢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张龙海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琳赢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琳赢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琳赢公司存在涉诉情况,目前已终审判决。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琳赢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的事实。 7、通过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调阅琳赢公司涉诉档案材料显示并非王琳本人应诉,授权代理律师陈杨华与中间人刘成峰均表示未见过王琳本人,同时刘成峰表示当时是朋友王国平提供的琳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成峰提供了其朋友王国平的联系方式,但未与其取得联系。 8、通过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调阅琳赢公司开户及注资档案材料,显示琳赢公司开户系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人为杨启斌,但未能取得联系。开户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户时(2011年12月6日)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9、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王琳提供的连云港市公安局路南派出所出具的《省内办证信息》1份;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琳赢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1份;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五: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六: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琳赢公司涉诉案件材料1份。 证据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提供的回函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7号 王琳: 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琳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84室,经营期限:2009-10-22~2019-10-21。法定代表人:王琳。股东:王琳、丁留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24年9月10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琳赢公司。 2、2009年10月22日,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3、2025年1月5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琳赢公司股东丁留群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向琳赢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张龙海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琳赢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琳赢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琳赢公司存在涉诉情况,目前已终审判决。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琳赢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的事实。 7、通过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调阅琳赢公司涉诉档案材料显示并非王琳本人应诉,授权代理律师陈杨华与中间人刘成峰均表示未见过王琳本人,同时刘成峰表示当时是朋友王国平提供的琳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成峰提供了其朋友王国平的联系方式,但未与其取得联系。 8、通过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调阅琳赢公司开户及注资档案材料,显示琳赢公司开户系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人为杨启斌,但未能取得联系。开户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户时(2011年12月6日)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9、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王琳提供的连云港市公安局路南派出所出具的《省内办证信息》1份;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琳赢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1份;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五: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六: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琳赢公司涉诉案件材料1份。 证据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提供的回函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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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7号 丁留群: 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琳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84室,经营期限:2009-10-22~2019-10-21。法定代表人:王琳。股东:王琳、丁留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24年9月10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琳赢公司。 2、2009年10月22日,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3、2025年1月5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琳赢公司股东丁留群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向琳赢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张龙海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未送达。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琳赢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琳赢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琳赢公司存在涉诉情况,目前已终审判决。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琳赢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的事实。 7、通过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调阅琳赢公司涉诉档案材料显示并非王琳本人应诉,授权代理律师陈杨华与中间人刘成峰均表示未见过王琳本人,同时刘成峰表示当时是朋友王国平提供的琳赢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刘成峰提供了其朋友王国平的联系方式,但未与其取得联系。 8、通过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调阅琳赢公司开户及注资档案材料,显示琳赢公司开户系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人为杨启斌,但未能取得联系。开户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01月04日。王琳在2009年3月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琳赢公司开户时(2011年12月6日)提交的王琳的身份证已失效。 9、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王琳提供的连云港市公安局路南派出所出具的《省内办证信息》1份;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琳赢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1份;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五: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六: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琳赢公司涉诉案件材料1份。 证据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提供的回函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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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