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爱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茜公司”)设立于2018年8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1338号6幢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王爱茜,经营期限为2018-08-24-2038-08-23。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爱茜出资额人民币4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爱茜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7.16-2022.7.16,王爱茜自述该身份证原件于2014年8月遗失,并提供了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予以证明。可见,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爱茜的身份证为王爱茜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1338号6幢一层119室,该处已经拆除,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旌茜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13日。 6、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爱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潍坊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证据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综上所述,王爱茜被冒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4号
王爱茜: 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爱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茜公司”)设立于2018年8月2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1338号6幢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王爱茜,经营期限为2018-08-24-2038-08-23。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爱茜出资额人民币4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爱茜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7.16-2022.7.16,王爱茜自述该身份证原件于2014年8月遗失,并提供了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予以证明。可见,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爱茜的身份证为王爱茜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1338号6幢一层119室,该处已经拆除,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旌茜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期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13日。 6、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王爱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潍坊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证据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综上所述,王爱茜被冒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旌茜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