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高博申请撤销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RHL90F,设立于2021年9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39万,股东林新、高博,法定代表人林新,监事高博,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股东林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3.4万元,股东高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5.6万元。营业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2061年9月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等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又查:1、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4、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5、通过挂号信向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无法联系; 6、申请人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因证件丢失补办了居民身份证,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高博的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7、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高博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8、2025年1月,申请人高博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0、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高博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1、2025 年02 月27 日,我局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了询问调查,何欣凯称中介提交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该中介已无法联系,故无法证明高博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不在其住所实地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0月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5.向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无果; 6.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7.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扫描件,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监事高博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8.申请人高博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0、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高博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1、我局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何欣凯申请办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以及该公司现不在住所实地经营的情况。 12、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4月0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林新: 由本局调查的高博申请撤销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RHL90F,设立于2021年9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139万,股东林新、高博,法定代表人林新,监事高博,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股东林新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3.4万元,股东高博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5.6万元。营业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2061年9月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等材料,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又查:1、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4、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5、通过挂号信向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均被退回,无法联系; 6、申请人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因证件丢失补办了居民身份证,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高博的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7、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高博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8、2025年1月,申请人高博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0、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高博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1、2025 年02 月27 日,我局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了询问调查,何欣凯称中介提交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该中介已无法联系,故无法证明高博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不在其住所实地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0月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6月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5.向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新无果; 6.北京市公安局将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高博于2020年7月1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7.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扫描件,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监事高博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8.申请人高博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0、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高博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1、我局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何欣凯申请办理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以及该公司现不在住所实地经营的情况。 12、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沪上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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