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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青素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4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

 

 

当事人: 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616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9月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孙华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6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1616日至2051615日。另查明,桦士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查明,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孙华华于20118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孙华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18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