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福恩: 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监事宋福恩,股东:陶绪高、宋福恩。经营期限:2014-04-04 ~ 2024-04-03。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6.2-2026.6.2,宋福恩于2007年1月8日因该身份证遗失至安徽省寿县公安局申报丢失,后重新补办身份证。可见,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来配合调查,2024年12月6日,收到陶绪高住所信件的退信,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 3、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询问情况,其表示不清楚当时将材料交给其的人是谁。 6、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拨打电话询问情况,其表示对当时企业设立的情况已不记得了。 7、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收到查询记录,显示绪高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宋福恩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宋福恩提供的淮南市公安局正阳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五:对当时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询问情况的通话记录;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3号
陶绪高: 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监事宋福恩,股东:陶绪高、宋福恩。经营期限:2014-04-04 ~ 2024-04-03。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6.2-2026.6.2,宋福恩于2007年1月8日因该身份证遗失至安徽省寿县公安局申报丢失,后重新补办身份证。可见,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来配合调查,2024年12月6日,收到陶绪高住所信件的退信,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 3、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询问情况,其表示不清楚当时将材料交给其的人是谁。 6、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拨打电话询问情况,其表示对当时企业设立的情况已不记得了。 7、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收到查询记录,显示绪高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宋福恩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宋福恩提供的淮南市公安局正阳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五:对当时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询问情况的通话记录;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3号
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监事宋福恩,股东:陶绪高、宋福恩。经营期限:2014-04-04 ~ 2024-04-03。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6.2-2026.6.2,宋福恩于2007年1月8日因该身份证遗失至安徽省寿县公安局申报丢失,后重新补办身份证。可见,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宋福恩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绪高的身份证地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2月20日前来配合调查,2024年12月6日,收到陶绪高住所信件的退信,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人。 3、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4、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H1122室地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5、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询问情况,其表示不清楚当时将材料交给其的人是谁。 6、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拨打电话询问情况,其表示对当时企业设立的情况已不记得了。 7、我局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收到查询记录,显示绪高公司现在纳税人的状态是非正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宋福恩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古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宋福恩提供的淮南市公安局正阳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 证据五:对当时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沈周华的询问笔录; 证据六:向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并联审批信息表上的财务负责人曹余情询问情况的通话记录; 证据七: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上海绪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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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