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昆亚 : 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成立于2022年12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C5L1A39E,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3000万人民币。2023年3月27日,住所由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 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投资人由马昆亚变更为王晓正。 经调查: 1、申请人马昆亚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的申请,表示2023年3月27日的变更登记,系其他人冒用其签字以及假冒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公章办理,马昆亚并不知晓变更事宜,也从未同意过变更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投资人,其本人从未在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上的鉴定意见为:检材《转让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上的“马昆亚”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申请补领证照承诺书》上的“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故转让协议上签名非马昆亚本人所签,变更登记时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提交的《申请补领证照承诺书》上使用的公章为仿冒。 3、2023年10月17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4、2023年10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后投资人王晓正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询问通知书》未能送达。 5、2024年1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金蓉美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本人,未核验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的身份证原件。 6、2024年1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岑佳芸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马昆亚以及王晓正,也未见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本人,未核验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的身份证原件,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目前无法与该中介公司取得联系。 7、马昆亚向我局提供了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公章。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笔迹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3号
王晓正 : 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原投资人马昆亚向本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成立于2022年12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C5L1A39E,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为3000万人民币。2023年3月27日,住所由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 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投资人由马昆亚变更为王晓正。 经调查: 1、申请人马昆亚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的申请,表示2023年3月27日的变更登记,系其他人冒用其签字以及假冒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公章办理,马昆亚并不知晓变更事宜,也从未同意过变更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投资人,其本人从未在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上的鉴定意见为:检材《转让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上的“马昆亚”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申请补领证照承诺书》上的“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故转让协议上签名非马昆亚本人所签,变更登记时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提交的《申请补领证照承诺书》上使用的公章为仿冒。 3、2023年10月17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4、2023年10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后投资人王晓正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但《询问通知书》未能送达。 5、2024年1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经理金蓉美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本人,未核验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的身份证原件。 6、2024年1月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岑佳芸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并不认识马昆亚以及王晓正,也未见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本人,未核验过马昆亚以及王晓正的身份证原件,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目前无法与该中介公司取得联系。 9、马昆亚向我局提供了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公章。 10、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笔迹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筱实汽车租赁中心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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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