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主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03月2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号5幢411室。营业期限2019-03-26至2039-03-25。股东、法定代表人:童露华,监事:吴主民。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于2014年11月遗失,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11.18-2024.11.18)可见,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的监事备案(2019年03月26日)时提交的吴主民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已失效。 2、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号5幢411室,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该公司注册地园区物业管理方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询问,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及注册地园区物业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童露华收到询问通知书并未到场接受询问。 5、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童露华发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凭证;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正荣的询问笔录1份及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的准予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4号
吴主民: 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1月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主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03月2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号5幢411室。营业期限2019-03-26至2039-03-25。股东、法定代表人:童露华,监事:吴主民。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其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于2014年11月遗失,新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11.18-2024.11.18)可见,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中的监事备案(2019年03月26日)时提交的吴主民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1.08.15-2021.08.15)已失效。 2、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78号5幢411室,该处经检查发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该公司注册地园区物业管理方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的询问,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及注册地园区物业出具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没有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 4、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童露华收到询问通知书并未到场接受询问。 5、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吴主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2、对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童露华发的询问通知书及邮寄凭证;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正荣的询问笔录1份及上海欧西玛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3月26日作出的准予颢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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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