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唐海华申请撤销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08月12日核准的设立注册登记中财务负责人的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08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法定代表人为田宇祺,股东王震、田宇祺,财务负责人唐海华。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1日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2、唐海华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9年05月遗失,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9.06.10-2039.06.10)。可见,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唐海华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5.09.21)已失效。 3、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
2层,七宝市场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处为集中登记注册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宇祺、王震邮寄发送询问通知书,田宇祺、王震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联系,已退信。 5、向该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投促中心招商专员及办理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明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当事人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通过税务局协查,协查情况结果为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8、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9、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唐海华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七宝投促中心招商专员及办理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明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查询该公司的情况截图1份; 4、田宇祺、王震询问通知书的回执退信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
联各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8、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 9、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2日核准的设立注册登记中财务负责人的备案事项。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8号
唐海华: 由本局调查的唐海华申请撤销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08月12日核准的设立注册登记中财务负责人的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08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法定代表人为田宇祺,股东王震、田宇祺,财务负责人唐海华。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1日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2、唐海华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9年05月遗失,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9.06.10-2039.06.10)。可见,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唐海华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5.09.21)已失效。 3、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
2层,七宝市场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处为集中登记注册地,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宇祺、王震邮寄发送询问通知书,田宇祺、王震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联系,已退信。 5、向该公司注册地管理方上海七宝投促中心招商专员及办理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明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无法联系。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当事人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通过税务局协查,协查情况结果为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8、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9、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唐海华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七宝投促中心招商专员及办理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明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查询该公司的情况截图1份; 4、田宇祺、王震询问通知书的回执退信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
联各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8、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 9、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2日核准的设立注册登记中财务负责人的备案事项。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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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