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4月12日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冬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铭榆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6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股东王冬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股东孙明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8月10日至2041年8月9日。铭榆公司2022年、2023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 经查明,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王冬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王冬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高平市公安局北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铭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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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2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