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弧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1日,你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世茂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年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2年1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另查明,奥弧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2年1月13日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黄世茂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有效期限长期。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信息显示,黄世茂在2021年7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2年1月13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黄世茂、监事侯小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奥弧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奥弧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奥弧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奥弧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世茂的撤销申请书及2021年7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邮寄给黄世茂、侯小军、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奥弧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奥弧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2号
黄世茂:
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弧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1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年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2年1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另查明,奥弧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2年1月13日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黄世茂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有效期限长期。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信息显示,黄世茂在2021年7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2年1月13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黄世茂、监事侯小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奥弧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奥弧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奥弧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奥弧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世茂的撤销申请书及2021年7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邮寄给黄世茂、侯小军、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奥弧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奥弧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2号
侯小军:
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弧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1日,奥弧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世茂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年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2年1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另查明,奥弧公司自2022年以来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2年1月13日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黄世茂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11月8日,有效期限长期。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信息显示,黄世茂在2021年7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1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2年1月13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奥弧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黄世茂、监事侯小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奥弧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奥弧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奥弧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奥弧公司涉及诉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世茂的撤销申请书及2021年7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证明。
证据三:邮寄给黄世茂、侯小军、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奥弧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奥弧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奥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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