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范若男申请撤销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范若男,股东:范若男、张利君。营业期限为2015-12-07至2030-12-06。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范若男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1年11月间被盗遗失,并提供了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范若男于2011年11月17日重新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相关证明。可见,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的范若男身份证已失效。 2、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骏耐公司不在该场所经营。目前该场所为其它单位的经营办公场所。 3、向骏耐公司另一个股东兼监事张利君邮寄询问通知书,张利君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接受询问。 4、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了询问通知书,邮件被对方拒收退回。 5、对骏耐公司住所的出租方兼物业管理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马国华的询问情况,证明骏耐公司已无法联系。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税务非正常户。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范若男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场所出租方和物业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向该公司股东、监事张利君寄送询问通知书的EMS存根联和送达过程的截屏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1份; 8、涉案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2号
范若男: 由本局调查的范若男申请撤销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范若男,股东:范若男、张利君。营业期限为2015-12-07至2030-12-06。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范若男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1年11月间被盗遗失,并提供了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范若男于2011年11月17日重新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相关证明。可见,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的范若男身份证已失效。 2、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骏耐公司不在该场所经营。目前该场所为其它单位的经营办公场所。 3、向骏耐公司另一个股东兼监事张利君邮寄询问通知书,张利君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接受询问。 4、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了询问通知书,邮件被对方拒收退回。 5、对骏耐公司住所的出租方兼物业管理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马国华的询问情况,证明骏耐公司已无法联系。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税务非正常户。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范若男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场所出租方和物业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向该公司股东、监事张利君寄送询问通知书的EMS存根联和送达过程的截屏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1份; 8、涉案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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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2号
张利君: 由本局调查的范若男申请撤销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范若男,股东:范若男、张利君。营业期限为2015-12-07至2030-12-06。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范若男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1年11月间被盗遗失,并提供了永嘉县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范若男于2011年11月17日重新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相关证明。可见,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10月30日的范若男身份证已失效。 2、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骏耐公司不在该场所经营。目前该场所为其它单位的经营办公场所。 3、向骏耐公司另一个股东兼监事张利君邮寄询问通知书,张利君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接受询问。 4、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了询问通知书,邮件被对方拒收退回。 5、对骏耐公司住所的出租方兼物业管理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马国华的询问情况,证明骏耐公司已无法联系。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属于税务非正常户。 7、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8、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范若男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场所出租方和物业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向该公司股东、监事张利君寄送询问通知书的EMS存根联和送达过程的截屏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1份; 8、涉案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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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