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金权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股东:胡鹏鹏,监事:董金权,营业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董金权表示其在2019年9月遗失了身份证,并提交了其补办的有效期为2019.9.30-2039.9.30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见,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金权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对涛芃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员工陆春锋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董金权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董金权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 6、对涛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鹏鹏寄发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7、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董金权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陆春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六:对涛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鹏鹏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七: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核准的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6号 董金权: 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金权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股东:胡鹏鹏,监事:董金权,营业期限:2020年1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董金权表示其在2019年9月遗失了身份证,并提交了其补办的有效期为2019.9.30-2039.9.30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见,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董金权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2、对涛芃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员工陆春锋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董金权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董金权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 6、对涛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鹏鹏寄发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7、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董金权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社区股份合作社陆春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六:对涛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鹏鹏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七: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核准的上海涛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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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