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曹燕军申请撤销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1月19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5870136J;成立时间:2006-03-0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828;法定代表人:曹燕军;股东:曹燕军,监事:谢立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股东由谢晓东、谢立丰变更为曹燕军,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谢晓东变更为曹燕军,同时章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核准。 另查明,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曹燕军身份证已失效,申请材料中曹燕军签名非本人笔迹,登记(备案)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29日我局将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笔迹鉴定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章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044号
曹燕军: 由本局调查的曹燕军申请撤销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1月19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5870136J;成立时间:2006-03-0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828;法定代表人:曹燕军;股东:曹燕军,监事:谢立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股东由谢晓东、谢立丰变更为曹燕军,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谢晓东变更为曹燕军,同时章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核准。 另查明,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曹燕军身份证已失效,申请材料中曹燕军签名非本人笔迹,登记(备案)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29日我局将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笔迹鉴定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章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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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044号
谢晓东: 由本局调查的曹燕军申请撤销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1月19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5870136J;成立时间:2006-03-0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828;法定代表人:曹燕军;股东:曹燕军,监事:谢立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股东由谢晓东、谢立丰变更为曹燕军,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谢晓东变更为曹燕军,同时章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核准。 另查明,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曹燕军身份证已失效,申请材料中曹燕军签名非本人笔迹,登记(备案)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29日我局将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笔迹鉴定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章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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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044号
谢立丰: 由本局调查的曹燕军申请撤销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1月19日变更(备案)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85870136J;成立时间:2006-03-0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828;法定代表人:曹燕军;股东:曹燕军,监事:谢立丰;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申请股东由谢晓东、谢立丰变更为曹燕军,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由谢晓东变更为曹燕军,同时章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核准。 另查明,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曹燕军身份证已失效,申请材料中曹燕军签名非本人笔迹,登记(备案)为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29日我局将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笔迹鉴定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昇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变更登记,章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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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04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