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1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宋福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福公司”)设立于2015年9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G150室,股东、法定代表人宋福恩。股东宋福恩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经营期限:2015年9月9日至2035年9月8日。企业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宋福恩于2007年1月8日申报丢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淮南市正阳关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晓松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 综上,旗福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旗福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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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5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