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5月7日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胡建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742473B,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建华,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2089室 ,经营期限2015年07月06日至 2035年07月05日。企业状态:确立。 经调查,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胡建华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胡建华的撤销申请及湖北省蕲春县公安局刘河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07月0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潭阅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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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0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