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7月20日庞春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48弄110号甲101室,法定代表人庞春芳,股东为庞春芳和胡显秀。营业期限:2017年9月28日至2037年9月27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现查明: 1、庞春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6年4月5日遗失,并提供了2023年7月13日由广西博白县公安局绿珠派出所签发的证明。 2、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48弄110号甲101室,该公司未在该处实际经营。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撤销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见该公司的税务登记状态显示为“未查询到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庞春芳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庞春芳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庞春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庞春芳提供的由广西博白县公安局绿珠派出所签发的证明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综上,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凹绮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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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0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