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注册号:3101122103312 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9幢1102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公司股东朱小丽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01月1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9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顾宏登。股东:顾宏登、朱小丽。监事:朱小丽。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朱小丽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朱小丽向我局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情况说明各1份; 证据二:朱小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杭州市西湖分局西溪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及户籍证明各1份; 证据四: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以及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打印件1份;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一户式查询》1份、《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1份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1份; 证据七: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档案材料中朱小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鹤庆支行、上海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九:上海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十:执法人员与顾宏登的电话录音1份。 综上,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3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丽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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