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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4日

 

 

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81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F2KE23;成立时间:2021-08-10;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赵治臣、葛富成;法定代表人:赵治臣;监事:葛富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810日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治臣,监事为葛富成,股东:赵治臣、葛富成,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810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

3、从登记档案中查询郾踏公司监事为葛富成,登记(备案)档案中身份证地址为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蒲岗村葛瓦村民组,对上述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原因是不在收件地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郾踏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郾踏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419-2037419日。申请人赵治臣自诉曾遗失过居民身份证,遗失具体时间不详,赵治臣于2021324日换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324-2041324日),其自称是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赵治臣在2021324日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324日至2041324日,签发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郾踏公司设立登记时递交的赵治臣的身份证是赵治臣已失效的身份证。

6、另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古美街道负责招商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晓敏的询问笔录,葛富成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郾踏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联系葛富成。

证据二:赵治臣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以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郾踏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邮寄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回函,证明郾踏公司纳税人状态被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证明: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综上,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2

 

赵治臣: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81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F2KE23;成立时间:2021-08-10;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赵治臣、葛富成;法定代表人:赵治臣;监事:葛富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810日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治臣,监事为葛富成,股东:赵治臣、葛富成,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810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

3、从登记档案中查询郾踏公司监事为葛富成,登记(备案)档案中身份证地址为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蒲岗村葛瓦村民组,对上述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原因是不在收件地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郾踏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郾踏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419-2037419日。申请人赵治臣自诉曾遗失过居民身份证,遗失具体时间不详,赵治臣于2021324日换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324-2041324日),其自称是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赵治臣在2021324日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324日至2041324日,签发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郾踏公司设立登记时递交的赵治臣的身份证是赵治臣已失效的身份证。

6、另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古美街道负责招商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晓敏的询问笔录,葛富成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郾踏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联系葛富成。

证据二:赵治臣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以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郾踏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邮寄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回函,证明郾踏公司纳税人状态被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证明: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综上,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2

 

葛富成: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181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F2KE23;成立时间:2021-08-10;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股东:赵治臣、葛富成;法定代表人:赵治臣;监事:葛富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810日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治臣,监事为葛富成,股东:赵治臣、葛富成,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810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招商企业,并不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实地经营。

3、从登记档案中查询郾踏公司监事为葛富成,登记(备案)档案中身份证地址为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蒲岗村葛瓦村民组,对上述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原因是不在收件地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回函显示郾踏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经查询登记档案,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显示郾踏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419-2037419日。申请人赵治臣自诉曾遗失过居民身份证,遗失具体时间不详,赵治臣于2021324日换领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324-2041324日),其自称是有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赵治臣在2021324日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因证件丢失申请补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324日至2041324日,签发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郾踏公司设立登记时递交的赵治臣的身份证是赵治臣已失效的身份证。

6、另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古美街道负责招商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晓敏的询问笔录,葛富成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郾踏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联系葛富成。

证据二:赵治臣的撤销申请及受理材料,以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郾踏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邮寄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回函,证明郾踏公司纳税人状态被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对郾踏公司进行查询,证明:未发现郾踏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郾踏公司在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综上,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郾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2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