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 :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法定代表人唐中正。经营期限:2009年4月30日至2059年4月2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将监事职位变更为于涛。 经调查,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并核对于涛身份证原件。我局对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 于涛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年3月7日遗失,并在2018年3月7日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 2、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 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 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 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6、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涛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于涛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申请人于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 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3、 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4、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5、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 6、 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09号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于涛向本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法定代表人唐中正。经营期限:2009年4月30日至2059年4月2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将监事职位变更为于涛。 经调查,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并核对于涛身份证原件。我局对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7、 于涛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年3月7日遗失,并在2018年3月7日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 8、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9、 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10、 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11、 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12、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涛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于涛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7、 申请人于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 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9、 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10、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11、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 12、 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09号 唐中正 :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于涛向本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法定代表人唐中正。经营期限:2009年4月30日至2059年4月2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将监事职位变更为于涛。 经调查,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并核对于涛身份证原件。我局对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3、 于涛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8年3月7日遗失,并在2018年3月7日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 14、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6幢1279室,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15、 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16、 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17、 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 18、 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涛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于涛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3、 申请人于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4、 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15、 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16、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17、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晏城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 18、 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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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0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