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当事人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年5月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杰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吉公司”)设立于2019年6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何刚认缴出资人民币900万元,股东孙加法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2019年6月25日至2039年6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原法定代表人:何刚,原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曹农路567号4幢,2020年12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梁国杰,住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389号5幢212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2020年12月11日变更登记时梁国杰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张凯、马玉春、蒋正义三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公闵(马)行罚决字[2021]387493号、沪公闵(马)行罚决字[2021]387494号、沪公闵(马)行罚决字[2021]387495号)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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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0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