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变更登记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5月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Y1102室,法定代表人陈长健。经营期限:2014-04-02 ~ 2034-04-01,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陈长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中方双意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坚昊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陈长健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办的该公司,提交的材料上的签字并非方双意本人所签,其也从未委托他人开办此公司,也不认识监事林李婷,在此期间其从未参与坚昊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陈长健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以及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坚昊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未查询到的涉及坚昊公司的民事判决; 证据六:福州市怡山派出所出具的截屏打印件一份; 证据七:通话记录五份; 证据八:向坚昊公司年报填写的经营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一份; 证据九:上海市恒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有关陈长健在坚昊公司的变更登记档案中签字的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证据十:政务短信截屏一份; 证据十一:上海深广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深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十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坚昊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 013 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