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丽阳 :
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7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4月30日。经营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39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尤丽阳,股东:尤丽阳。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确立。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尤丽阳,于2023年7月10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2019年4月30日,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尤丽阳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1.05.25日-2021.05.25日。因该身份证遗失,尤丽阳于2018年6月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07.03-2038.07.03)。可见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尤丽阳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沈伟、财务负责人李士强通过短信平台及邮寄挂号信制发了询问通知,无法取得联系。
4、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洪祥通过短信平台及邮寄挂号信制发了询问通知,无法取得联系。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筠酷公司目前未涉及诉讼。
7、上海虹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搬离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1幢601室,该处无此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尤丽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尤丽阳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沈伟、财务负责人李士强的短信通知记录及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四: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洪祥的短信通知记录及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证据七:对上海虹伊实业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笔录。
综上,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1号
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年7月你公司股东吴尤丽阳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4月30日。经营期限为2019年4月30日至2039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8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尤丽阳,股东:尤丽阳。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确立。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尤丽阳,于2023年7月10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2019年4月30日,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尤丽阳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1.05.25日-2021.05.25日。因该身份证遗失,尤丽阳于2018年6月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07.03-2038.07.03)。可见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尤丽阳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沈伟、财务负责人李士强通过短信平台及邮寄挂号信制发了询问通知,无法取得联系。
4、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洪祥通过短信平台及邮寄挂号信制发了询问通知,无法取得联系。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筠酷公司目前未涉及诉讼。
7、上海虹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搬离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1幢601室,该处无此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尤丽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尤丽阳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沈伟、财务负责人李士强的短信通知记录及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四:对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张洪祥的短信通知记录及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证据七:对上海虹伊实业有限公司所做的现场笔录。
综上,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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