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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0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日

 

李强:

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61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06月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强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6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李强,法定代表人为李强,监事为张成伟。经营期限:20200612日至20400611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李强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94月遗失,并在2019624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可见,上海贮紫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李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贮紫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上海贮紫于20220310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7、向监事张成伟、财务负责人陈伟伟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信件被签收,但其未配合调查;向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身份证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8、数字证书认证情况: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贮紫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设立登记时李强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强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证据七:向监事张成伟、财务负责人陈伟伟及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6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09

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61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06月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强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6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李强,法定代表人为李强,监事为张成伟。经营期限:20200612日至20400611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李强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94月遗失,并在2019624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可见,上海贮紫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为李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贮紫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上海贮紫于20220310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7、向监事张成伟、财务负责人陈伟伟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信件被签收,但其未配合调查;向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身份证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8、数字证书认证情况: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贮紫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设立登记时李强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强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证据七:向监事张成伟、财务负责人陈伟伟及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6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贮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