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士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9月4日,你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孙华华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6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51年6月15日。另查明,桦士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1年6月16日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孙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2月5日,有效期限20年。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2011年8月9日因证件遗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1年6月16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孙华华、监事付士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桦士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桦士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桦士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桦士公司涉及诉讼。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执行的身份验证程序认证结果失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孙华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1年8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邮寄给孙华华、付士柱、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桦士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桦士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1号
孙华华:
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士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27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6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51年6月15日。另查明,桦士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1年6月16日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孙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2月5日,有效期限20年。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2011年8月9日因证件遗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1年6月16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孙华华、监事付士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桦士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桦士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桦士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桦士公司涉及诉讼。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执行的身份验证程序认证结果失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孙华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1年8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邮寄给孙华华、付士柱、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桦士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桦士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1号
付士柱:
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士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0月27日,桦士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孙华华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6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经营期限:2021年6月16日至2051年6月15日。另查明,桦士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经调查:1、2021年6月16日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孙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2月5日,有效期限20年。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2011年8月9日因证件遗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21年6月16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桦士公司开业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孙华华、监事付士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卫卫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桦士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桦士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桦士公司的登记住所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桦士公司涉及诉讼。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孙华华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执行的身份验证程序认证结果失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孙华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1年8月9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桂阳县公安局仁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邮寄给孙华华、付士柱、史卫卫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桦士公司设立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桦士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桦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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