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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5日

 

 

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2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09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41幢,法定代表人为杨金鹏,股东为杨金鹏和夏后田。经营期限:20200925-2040092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1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杨金鹏称其身份证于201312月遗失,并于20131223日在三河市公安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杨金鹏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共有25张发票申领记录,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

5、向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夏后田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夏后田并未配合调查或向我局反映情况。

6、向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张艺婷询问情况,其称不认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

7、至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查看,未查到该公司在此处经营。

8、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杨金鹏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9、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杨金鹏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向股东夏后田寄送《询问调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以及该局答复内容5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5、本机关对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企业登记代理人张艺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综上,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9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2 18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019

 

夏后田:

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2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09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41幢,法定代表人为杨金鹏,股东为杨金鹏和夏后田。经营期限:20200925-2040092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091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杨金鹏称其身份证于201312月遗失,并于20131223日在三河市公安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杨金鹏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共有25张发票申领记录,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

5、向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夏后田寄送询问通知书,但夏后田并未配合调查或向我局反映情况。

6、向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张艺婷询问情况,其称不认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

7、至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查看,未查到该公司在此处经营。

8、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杨金鹏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9、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杨金鹏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向股东夏后田寄送《询问调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及物流流转记录1份;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以及该局答复内容5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5、本机关对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企业登记代理人张艺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综上,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9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祥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2 18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