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9月15日核准你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1年10月1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股东周桂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股东赵志荣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9月15日至2041年9月14日。 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 1、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13年10月14日周桂生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窗言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同窗言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同窗言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周桂生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周桂生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赵志荣寄出的询问通知书被退信。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5号 赵志荣: 本局于2021年9月15日核准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1年10月17日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股东周桂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股东赵志荣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9月15日至2041年9月14日。 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 1、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13年10月14日周桂生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窗言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同窗言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同窗言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周桂生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周桂生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赵志荣寄出的询问通知书被退信。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5号 周桂生: 本局于2021年9月15日核准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21年10月17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9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股东周桂生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股东赵志荣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9月15日至2041年9月14日。 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 1、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13年10月14日周桂生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窗言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同窗言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同窗言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周桂生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周桂生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7、对另一股东赵志荣寄出的询问通知书被退信。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底阁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证员张锋的询问笔录;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上海同窗言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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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