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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 〔2024〕第2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6日

 

 

  龙志华 :

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朝公司)于202162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监事龙志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TWM2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升,监事为龙志华,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经营期限2021622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龙志华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升朝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升朝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升朝公司2021622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监事龙志华备案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90304日至20390304日。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龙志华20210521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升朝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龙志华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火人杰表示未见过龙志华本人,未核验过龙志华身份证原件。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表示并不认识龙志华,未核验过龙志华身份证原件,升朝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升朝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龙志华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6、经向税务部门协查,升朝公司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7、向升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升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志华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法定代表人张升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办证员火人杰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七: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八:升朝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 〔2024〕第230

 

  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朝公司)于2021622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监事龙志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TWM23,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升,监事为龙志华,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经营期限2021622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龙志华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升朝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升朝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升朝公司2021622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监事龙志华备案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90304日至20390304日。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龙志华20210521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升朝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龙志华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火人杰表示未见过龙志华本人,未核验过龙志华身份证原件。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表示并不认识龙志华,未核验过龙志华身份证原件,升朝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升朝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龙志华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6、经向税务部门协查,升朝公司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7、向升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升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志华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法定代表人张升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办证员火人杰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七: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八:升朝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升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