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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8日

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06月你公司股东胡年旭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登记住所凭证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经调查,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胡年旭称其于20140808日遗失过身份证(签发日期:20120110日),并于20140818日在安徽省明光市明西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签发日期:20140818日)。胡年旭称其对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事项不知情,从未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过程中的签字均属伪造。鉴于上述可知,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0705日提交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申请人身份证并非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胡年旭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胡年旭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胡年旭向我局提供的撤销申请1份;

证据二:胡年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明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

证据四: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以及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打印件1份;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一户式查询》1份、《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1份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1份;

证据七: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070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6

 

胡年旭:

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06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设立登记。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定,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及公司登记住所凭证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经调查,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胡年旭称其于20140808日遗失过身份证(签发日期:20120110日),并于20140818日在安徽省明光市明西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签发日期:20140818日)。胡年旭称其对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0704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事项不知情,从未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设立登记,设立登记过程中的签字均属伪造。鉴于上述可知,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0705日提交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申请人身份证并非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胡年旭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胡年旭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胡年旭向我局提供的撤销申请1份;

证据二:胡年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三:明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

证据四: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以及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打印件1份;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一户式查询》1份、《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1份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1份;

证据七: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070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耿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上海耿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