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208号
当事人: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年4月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股东赵忠丽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04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958室。股东为叶何云、李丹江、赵忠丽,法定代表人为李丹江。经营期限:2015年04月20日至2025年04月19日,企业状态:确立。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郭雪生,原股东为郭雪生、梁小林,原监事为凡玉杰。该公司于2018年09月04日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由郭雪生变更为李丹江,监事由凡玉杰变更为叶何云,股东由郭雪生、梁小林变更为叶何云、李丹江、赵忠丽。 经查明,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身份证系赵忠丽于2017年12月遗失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上的字迹“赵忠丽”不是出自赵忠丽的笔迹。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大学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昶岳管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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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20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