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 : 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6月1日。经营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法定代表人:郑萍,股东:郑萍、朱成。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股东郑萍,于2023年12月4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 2006年6月1日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郑萍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14日。因该身份证遗失,郑萍于2005年1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12.09-2015.12.09)。可见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郑萍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黄永清进行了电话询问,其表示已经退休,不愿前来接受询问; 4.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朱成以及财务负责人何群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无回复;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未得到回复;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铭朗公司涉及诉讼; 8、对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处无该公司实地经营; 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9年2月2日已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郑萍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郑萍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黄永清的电话询问录音; 证据四: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监事朱成以及财务负责人何群发出询问通知书的邮寄凭证;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打印件; 证据八: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进行了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9年2月2日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2号
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6月1日。经营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法定代表人:郑萍,股东:郑萍、朱成。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3. 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股东郑萍,于2023年12月4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4. 2006年6月1日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郑萍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03年10月14日-2013年10月14日。因该身份证遗失,郑萍于2005年12月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12.09-2015.12.09)。可见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郑萍的身份证已失效; 3.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黄永清进行了电话询问,其表示已经退休,不愿前来接受询问; 4.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朱成以及财务负责人何群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无回复; 5.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筠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未得到回复; 7、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铭朗公司涉及诉讼; 8、对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处无该公司实地经营; 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9年2月2日已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郑萍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郑萍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黄永清的电话询问录音; 证据四: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材料中的监事朱成以及财务负责人何群发出询问通知书的邮寄凭证;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撤销注册征求意见函挂号信邮寄凭证;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的税务协查函邮寄凭证;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打印件; 证据八: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9号-943进行了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九: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于2009年2月2日对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综上,上海铭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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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