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6日

 

 

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王渝申请撤销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0156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6843;成立时间:2015-06-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法定代表人:廖丽琼;股东:廖丽琼王渝,监事:王渝;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王渝于201531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316-20161027日),当天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登记报失并申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313-2035313日),其提供了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内容显示:王渝居民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15313日来本所登记报失。可见,在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渝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6316-2016316日),在20153月就已经失效。

2、对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和企业名称核准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中的经办人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称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核名材料和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卿钛公司的核名材料送至窗口审核,名称通过审核后金叶将卿钛公司的开业材料给到朱安暘,由朱安暘作为委托代理人为卿钛公司办理开业手续,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又将营业执照领回给到金叶,金叶再给到中介人员,现该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卿钛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卿钛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拨打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以及税务协查回函中法定代表人的移动电话,电话均为空号,未取得联系。

8、向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9、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各1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卿钛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王渝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1份,证明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渝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金叶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卿钛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卿钛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卿钛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通过卿钛公司开业材料和税务回函中的联系电话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7、邮寄给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我局已履职向其二人询问情况。

综上,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612日作出的准予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1

 

王渝

由本局调查的王渝申请撤销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0156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6843;成立时间:2015-06-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法定代表人:廖丽琼;股东:廖丽琼王渝,监事:王渝;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王渝于201531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316-20161027日),当天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登记报失并申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313-2035313日),其提供了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内容显示:王渝居民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15313日来本所登记报失。可见,在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渝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6316-2016316日),在20153月就已经失效。

5、对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和企业名称核准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中的经办人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称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核名材料和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卿钛公司的核名材料送至窗口审核,名称通过审核后金叶将卿钛公司的开业材料给到朱安暘,由朱安暘作为委托代理人为卿钛公司办理开业手续,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又将营业执照领回给到金叶,金叶再给到中介人员,现该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6、卿钛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7、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卿钛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拨打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以及税务协查回函中法定代表人的移动电话,电话均为空号,未取得联系。

8、向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9、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各1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卿钛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王渝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1份,证明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渝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金叶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卿钛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卿钛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卿钛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通过卿钛公司开业材料和税务回函中的联系电话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7、邮寄给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我局已履职向其二人询问情况。

综上,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612日作出的准予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1

 

廖丽琼

由本局调查的王渝申请撤销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0156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6843;成立时间:2015-06-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法定代表人:廖丽琼;股东:廖丽琼王渝,监事:王渝;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王渝于201531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316-20161027日),当天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登记报失并申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5313-2035313日),其提供了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内容显示:王渝居民自述居民身份证遗失,于2015313日来本所登记报失。可见,在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王渝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6316-2016316日),在20153月就已经失效。

8、对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和企业名称核准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中的经办人金叶进行了询问调查。金叶称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核名材料和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将卿钛公司的核名材料送至窗口审核,名称通过审核后金叶将卿钛公司的开业材料给到朱安暘,由朱安暘作为委托代理人为卿钛公司办理开业手续,通过审核后朱安暘又将营业执照领回给到金叶,金叶再给到中介人员,现该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9、卿钛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VC1067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10、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卿钛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拨打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以及税务协查回函中法定代表人的移动电话,电话均为空号,未取得联系。

8、向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未取得联系。

9、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各1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卿钛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王渝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1份,证明卿钛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王渝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金叶询问并制作的笔录各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卿钛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卿钛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卿钛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6、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通过卿钛公司开业材料和税务回函中的联系电话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7、邮寄给卿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丽琼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我局已履职向其二人询问情况。

综上,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612日作出的准予卿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