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21日

 

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思雨申请撤销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9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65313;成立时间:20210909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法定代表人:张思雨;股东:张思雨、谷文翰,监事:谷文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97日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思雨,股东为张思雨、谷文翰,监事为谷文翰,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99日依法核准。

2202197日,较琥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51118日。张思雨在20207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较琥公司开

 

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的身份证已失效。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监事为谷文翰,向其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202199日开业登记的经办人员王鑫圆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对登记(备案)档案中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

3、我局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较琥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较琥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较琥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4、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关于较琥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较琥公司202210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6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较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较琥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较琥公司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较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较琥公司无对外投资;

5.向较琥公司股东、监事谷文翰以及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谷文翰、王鑫圆无果;

6.对较琥公司登记住所的现场笔录,证明较琥公司未在实地经营;

7.西华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的证明信,证明张思雨于202073日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思雨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9.申请人张思雨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较琥公司;

10.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1、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2、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5

 

张思雨:

由本局调查的张思雨申请撤销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9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65313;成立时间:20210909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法定代表人:张思雨;股东:张思雨、谷文翰,监事:谷文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97日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思雨,股东为张思雨、谷文翰,监事为谷文翰,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99日依法核准。

2202197日,较琥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51118日。张思雨在20207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较琥公司开

 

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的身份证已失效。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监事为谷文翰,向其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202199日开业登记的经办人员王鑫圆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对登记(备案)档案中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

3、我局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较琥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较琥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较琥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4、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关于较琥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较琥公司202210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6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较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较琥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较琥公司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较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较琥公司无对外投资;

5.向较琥公司股东、监事谷文翰以及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谷文翰、王鑫圆无果;

6.对较琥公司登记住所的现场笔录,证明较琥公司未在实地经营;

7.西华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的证明信,证明张思雨于202073日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思雨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9.申请人张思雨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较琥公司;

10.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1、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2、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5

 

谷文翰:

由本局调查的张思雨申请撤销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99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65313;成立时间:20210909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法定代表人:张思雨;股东:张思雨、谷文翰,监事:谷文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97日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思雨,股东为张思雨、谷文翰,监事为谷文翰,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99日依法核准。

2202197日,较琥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51118日。张思雨在202073日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较琥公司开

 

业登记时提交的张思雨的身份证已失效。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56楼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监事为谷文翰,向其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从档案中查到该企业202199日开业登记的经办人员王鑫圆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对登记(备案)档案中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后信件被退回。

3、我局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较琥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较琥公司为非正常户注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较琥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4、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我局内部系统查询关于较琥公司的信誉档案,证明较琥公司2022108日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614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协查材料,证明较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较琥公司的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较琥公司涉诉情况;

4.我局内部系统查询的关于较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较琥公司无对外投资;

5.向较琥公司股东、监事谷文翰以及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圆身份证地址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相关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退信,证明我局联系谷文翰、王鑫圆无果;

6.对较琥公司登记住所的现场笔录,证明较琥公司未在实地经营;

7.西华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的证明信,证明张思雨于202073日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已失效;

8.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思雨的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9.申请人张思雨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了较琥公司;

10.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1、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较琥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张思雨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12、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9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较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