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 经调查: 1、邱晨霞自述其于2016年10月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13年2月18日),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28日)。因此,元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邱晨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3年2月18日-2023年2月18日),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邱晨霞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元龙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对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进行了询问调查。潘虎表示对帮助元龙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事情无任何印象。 3、元龙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的业主,经查证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裁判文书网的截图中有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系由于该公司曾于2010年受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福建九龙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运送货物,故该公司的营业证照名称出现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文书中,实际该公司并未涉诉。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企业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6、与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李惠萍联系,其表示对该次购票事宜无印象;拨打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方晓燕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拨打2017.11.30的税务购票人樊治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 7、向元龙公司的变更前股东卓雷、杨继芬、变更后另一股东戴伟斌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8、邱晨霞提供了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末页“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处和《股东会决议》末页“股东签名”处的“邱晨霞”签字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邱晨霞”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9、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戴伟斌的电话,机主表示打错了。 10、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登记档案中戴伟斌的电话,联系到了卓雷,卓雷称当时的变更登记是朋友帮助办理的,但目前已经不记得朋友的姓名了,并且提交材料当天卓雷并没有去现场,也不认识邱晨霞、戴伟斌二人。 11、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
邱晨霞: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 经调查: 1、邱晨霞自述其于2016年10月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13年2月18日),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28日)。因此,元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邱晨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3年2月18日-2023年2月18日),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邱晨霞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元龙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对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进行了询问调查。潘虎表示对帮助元龙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事情无任何印象。 3、元龙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的业主,经查证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裁判文书网的截图中有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系由于该公司曾于2010年受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福建九龙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运送货物,故该公司的营业证照名称出现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文书中,实际该公司并未涉诉。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企业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6、与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李惠萍联系,其表示对该次购票事宜无印象;拨打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方晓燕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拨打2017.11.30的税务购票人樊治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 7、向元龙公司的变更前股东卓雷、杨继芬、变更后另一股东戴伟斌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8、邱晨霞提供了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末页“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处和《股东会决议》末页“股东签名”处的“邱晨霞”签字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邱晨霞”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9、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戴伟斌的电话,机主表示打错了。 10、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登记档案中戴伟斌的电话,联系到了卓雷,卓雷称当时的变更登记是朋友帮助办理的,但目前已经不记得朋友的姓名了,并且提交材料当天卓雷并没有去现场,也不认识邱晨霞、戴伟斌二人。 11、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邱晨霞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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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
戴伟斌: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 经调查: 1、邱晨霞自述其于2016年10月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13年2月18日),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28日)。因此,元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邱晨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3年2月18日-2023年2月18日),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邱晨霞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元龙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对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进行了询问调查。潘虎表示对帮助元龙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事情无任何印象。 3、元龙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的业主,经查证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裁判文书网的截图中有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系由于该公司曾于2010年受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福建九龙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运送货物,故该公司的营业证照名称出现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文书中,实际该公司并未涉诉。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企业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6、与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李惠萍联系,其表示对该次购票事宜无印象;拨打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方晓燕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拨打2017.11.30的税务购票人樊治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 7、向元龙公司的变更前股东卓雷、杨继芬、变更后另一股东戴伟斌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8、邱晨霞提供了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末页“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处和《股东会决议》末页“股东签名”处的“邱晨霞”签字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邱晨霞”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9、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戴伟斌的电话,机主表示打错了。 10、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登记档案中戴伟斌的电话,联系到了卓雷,卓雷称当时的变更登记是朋友帮助办理的,但目前已经不记得朋友的姓名了,并且提交材料当天卓雷并没有去现场,也不认识邱晨霞、戴伟斌二人。 11、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邱晨霞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
卓雷: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 经调查: 1、邱晨霞自述其于2016年10月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13年2月18日),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28日)。因此,元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邱晨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3年2月18日-2023年2月18日),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邱晨霞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元龙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对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进行了询问调查。潘虎表示对帮助元龙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事情无任何印象。 3、元龙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的业主,经查证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裁判文书网的截图中有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系由于该公司曾于2010年受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福建九龙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运送货物,故该公司的营业证照名称出现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文书中,实际该公司并未涉诉。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企业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6、与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李惠萍联系,其表示对该次购票事宜无印象;拨打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方晓燕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拨打2017.11.30的税务购票人樊治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 7、向元龙公司的变更前股东卓雷、杨继芬、变更后另一股东戴伟斌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8、邱晨霞提供了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末页“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处和《股东会决议》末页“股东签名”处的“邱晨霞”签字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邱晨霞”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9、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戴伟斌的电话,机主表示打错了。 10、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登记档案中戴伟斌的电话,联系到了卓雷,卓雷称当时的变更登记是朋友帮助办理的,但目前已经不记得朋友的姓名了,并且提交材料当天卓雷并没有去现场,也不认识邱晨霞、戴伟斌二人。 11、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邱晨霞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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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
杨继芬: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邱晨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8年3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设立时,股东卓雷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0万人民币,股东卓礼付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变更登记,2011年1月4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卓礼付变更为卓雷、杨继芬。2017年9月29日元龙公司股东由卓雷、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戴伟斌,法定代表人由卓雷变更为戴伟斌,监事由杨继芬变更为邱晨霞。 经调查: 1、邱晨霞自述其于2016年10月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13年2月18日),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16年10月28日)。因此,元龙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邱晨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3年2月18日-2023年2月18日),在2016年10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邱晨霞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元龙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对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进行了询问调查。潘虎表示对帮助元龙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事情无任何印象。 3、元龙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 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111弄1号底层1005室的业主,经查证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裁判文书网的截图中有一相关的民事判决书,系由于该公司曾于2010年受该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福建九龙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运送货物,故该公司的营业证照名称出现在了民事判决书的文书中,实际该公司并未涉诉。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企业的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6、与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李惠萍联系,其表示对该次购票事宜无印象;拨打2017.11.15的税务购票人方晓燕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拨打2017.11.30的税务购票人樊治电话,提示该号码是空号。 7、向元龙公司的变更前股东卓雷、杨继芬、变更后另一股东戴伟斌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均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8、邱晨霞提供了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鉴定意见显示检材《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章程》末页“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字)”处和《股东会决议》末页“股东签名”处的“邱晨霞”签字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邱晨霞”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9、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戴伟斌的电话,机主表示打错了。 10、拨打税务“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登记档案中戴伟斌的电话,联系到了卓雷,卓雷称当时的变更登记是朋友帮助办理的,但目前已经不记得朋友的姓名了,并且提交材料当天卓雷并没有去现场,也不认识邱晨霞、戴伟斌二人。 11、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邱晨霞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询问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虎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迅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六:邮寄给卓雷、杨继芬、戴伟斌的双挂号信退信。 证据七: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任直[2024]文鉴字第319号)。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邱晨霞、卓雷的录音记录。 证据九:执法人员至元龙公司住所地现场检查制作的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十: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寄送的《征询意见函》。 证据十一: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元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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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