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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12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8月1日

 

当事人: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1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1月该公司股东雷诚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8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期限:2021811日至2051810日。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23楼。法定代表人:梁金涛,股东:雷诚、梁金涛。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雷诚的身份证系雷诚于202012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该公司设立登记时雷诚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雷诚提供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盈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