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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3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4日

 

 

当事人: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53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0531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6月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赵艳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设立于2005314日,经营期限:2005-03-142015-01-13,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3138号,负责人:赵艳平,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了赵艳平的姓名权,且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的签字非赵艳平本人所签,本局已撤销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2民初8680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207号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531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奇顿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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