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忠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8月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5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10号1幢207室,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王长玉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5月7日至2031年5月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年8月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玉忠公司。
2、2011年6月14日,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年09月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年5月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玉忠公司的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玉忠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玉忠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玉忠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
6、向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4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7、向玉忠公司监事高陆生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8、向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9、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0、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名称代办人张新云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5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1、2024年8月31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2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2、2024年8月31日向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9月4日已签收,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3、2024年11月21日至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现场询问情况,该行提供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王长玉、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年9月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4、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玉忠公司的住所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询问笔录及对玉忠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玉忠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玉忠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七:对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赵捍忠,监事高陆生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对玉忠公司的代办人金明华和张新云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九:对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十: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1号
王长玉:
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忠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8月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5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10号1幢207室,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王长玉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5月7日至2031年5月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年8月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玉忠公司。
2、2011年6月14日,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年09月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年5月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玉忠公司的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玉忠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玉忠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玉忠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
6、向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4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7、向玉忠公司监事高陆生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8、向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9、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0、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名称代办人张新云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5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1、2024年8月31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2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2、2024年8月31日向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9月4日已签收,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3、2024年11月21日至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现场询问情况,该行提供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王长玉、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年9月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4、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玉忠公司的住所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询问笔录及对玉忠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玉忠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玉忠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七:对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赵捍忠,监事高陆生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对玉忠公司的代办人金明华和张新云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九:对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十: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21号
赵捍忠:
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忠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8月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5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弄10号1幢207室,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王长玉认缴出资人民币70万元,股东赵捍忠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营业期限:2011年5月7日至2031年5月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赵捍忠,于2024年8月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玉忠公司。
2、2011年6月14日,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4年09月11日,有效期限:2004.09.11-2024.09.1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赵捍忠于2007年5月1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玉忠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赵捍忠身份证为失效证件。
3、对玉忠公司的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不在现场情况,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见玉忠公司未存在涉诉涉债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玉忠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玉忠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
6、向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4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7、向玉忠公司监事高陆生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8、向玉忠公司股东赵捍忠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9、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0、向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名称代办人张新云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5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1、2024年8月31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9时2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
12、2024年8月31日向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9月5日10时10分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9月4日已签收,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13、2024年11月21日至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现场询问情况,该行提供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其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无王长玉、赵捍忠的亲笔签字,且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日期:2004年9月11日)即为其2007年遗失的身份证,故无法证明玉忠公司开户是赵捍忠本人所办理。
14、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玉忠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赵捍忠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上海市公安局外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对玉忠公司的住所属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办事人员徐晓斌的询问笔录及对玉忠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玉忠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玉忠公司涉税信息情况;
证据七:对玉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玉,股东赵捍忠,监事高陆生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八:对玉忠公司的代办人金明华和张新云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九:对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
证据十:玉忠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泾支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开户时王长玉、赵捍忠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玉忠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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