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99XR 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055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1月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肖香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肖香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055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黄肖香和彭稀娜,法定代表人为黄肖香。经营期限为2015年11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黄肖香于2015年09月02日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为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黄肖香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开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金蓉美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等文件;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股东、监事彭稀娜、委托代理人朱煜辰、财务负责人许彩荣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退信;
证据七:肖香公司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页面;
证据八:肖香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肖香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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