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萦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日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馥萦公司设立于2012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KUZU UGUR,监事许嘉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楼D1027室。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经营期限:201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馥萦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2016年9月7日馥萦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何全胜,监事黄丽平,股东何全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黄丽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馥萦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何全胜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何全胜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馥萦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以上事实由何全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4号
何全胜:
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萦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日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馥萦公司设立于2012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KUZU UGUR,监事许嘉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楼D1027室。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经营期限:201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馥萦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2016年9月7日馥萦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何全胜,监事黄丽平,股东何全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黄丽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馥萦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何全胜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何全胜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馥萦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以上事实由何全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34号
黄丽平:
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萦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12月1日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馥萦公司设立于2012年10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KUZU UGUR,监事许嘉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楼D1027室。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经营期限:201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馥萦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2016年9月7日馥萦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何全胜,监事黄丽平,股东何全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黄丽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馥萦公司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材料中何全胜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且提交的身份证系何全胜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馥萦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以上事实由何全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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