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非凡: 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9月5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落本公司)设立于2017年02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51号1幢1层108A室。股东楼非凡认缴额300万人民币,股东江志慧认缴额2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7年0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落本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楼非凡自述于2016年7月底遗失本人身份证件,随后在户籍所在地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于其本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现其名下存在落本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落本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7年2月落本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楼非凡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6月15日,有效期限10年。而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楼非凡在2016年8月2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在2018年4月10日又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7年2月2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对落本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陈发华,上海华良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负责人金连华、中介人员庞志英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发华所留的联系电话并非他本人,已无法联系。金连华只负责对华良创意园的地址材料进行了办理,庞志英受曾在工商局做过保安的老吴委托将已签好字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递交给窗口,拿到执照后转交给了老吴,老吴现已无从找寻。 3、对落本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江志慧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落本公司有涉诉情况。 5、落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1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总金额849641.75元,税额4997892元,已于2019年12月28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6、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闵行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落本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楼非凡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2016年8月2日居民身份证补领证明; 证据三:金连华、庞志英询问笔录;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江志慧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落本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4号 江志慧: 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9月5日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楼非凡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落本公司)设立于2017年02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51号1幢1层108A室。股东楼非凡认缴额300万人民币,股东江志慧认缴额2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7年0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落本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楼非凡自述于2016年7月底遗失本人身份证件,随后在户籍所在地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于其本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现其名下存在落本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落本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7年2月落本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楼非凡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6月15日,有效期限10年。而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楼非凡在2016年8月2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在2018年4月10日又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7年2月2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8、对落本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陈发华,上海华良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负责人金连华、中介人员庞志英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发华所留的联系电话并非他本人,已无法联系。金连华只负责对华良创意园的地址材料进行了办理,庞志英受曾在工商局做过保安的老吴委托将已签好字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递交给窗口,拿到执照后转交给了老吴,老吴现已无从找寻。 9、对落本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江志慧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10、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落本公司有涉诉情况。 11、落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1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总金额849641.75元,税额4997892元,已于2019年12月28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12、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闵行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落本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3、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楼非凡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2016年8月2日居民身份证补领证明; 证据三:金连华、庞志英询问笔录;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江志慧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落本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4号 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9月5日你公司股东楼非凡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落本公司)设立于2017年02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51号1幢1层108A室。股东楼非凡认缴额300万人民币,股东江志慧认缴额2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17年0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落本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楼非凡自述于2016年7月底遗失本人身份证件,随后在户籍所在地挂失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并提交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于其本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现其名下存在落本公司,但本人从未办理或授权他人出资办理落本公司的设立或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2、2017年2月落本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楼非凡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6月15日,有效期限10年。而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楼非凡在2016年8月2日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在2018年4月10日又因遗失补办了一张身份证,2009年签发的身份证在2017年2月21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14、对落本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陈发华,上海华良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负责人金连华、中介人员庞志英进行了询问调查。陈发华所留的联系电话并非他本人,已无法联系。金连华只负责对华良创意园的地址材料进行了办理,庞志英受曾在工商局做过保安的老吴委托将已签好字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递交给窗口,拿到执照后转交给了老吴,老吴现已无从找寻。 15、对落本公司开业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江志慧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16、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未发现落本公司有涉诉情况。 17、落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从未报过企业年报,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在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1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总金额849641.75元,税额4997892元,已于2019年12月28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18、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闵行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落本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1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楼非凡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中泰派出所出具的2016年8月2日居民身份证补领证明; 证据三:金连华、庞志英询问笔录; 证据四:邮寄给股东江志慧的双挂号信件;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证明; 证据六: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落本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2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落本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