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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6日

 

当事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1024日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俞劲松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檀公司)设立于20218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5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股东俞劲松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7.75万元,股东侯璐璐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25万元。经营期限:2021810日至20418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良檀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等申请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申请材料中的提交的身份证系俞劲松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良檀公司设立登记时俞劲松的电子签名无效。

以上事实有俞劲松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询问笔录、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良檀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