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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8日

 

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040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监事兼股东李晓利向本局申请撤销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0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幢,法定代表人:彭忠,股东:彭忠、李晓利,营业期限:2021040620510405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

1、李晓利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办理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并提供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可见水垦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水垦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的同事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李晓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李晓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7、对水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忠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晓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李晓利提供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水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忠寄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及其物流记录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其他涉案证据材料。

综上,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10406日核准的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2

彭忠:

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040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2月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监事兼股东李晓利向本局申请撤销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06。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幢,法定代表人:彭忠,股东:彭忠、李晓利,营业期限:2021040620510405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

1、李晓利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办理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并提供了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可见水垦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水垦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的同事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李晓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李晓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7、对水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忠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李晓利的电子签名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晓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李晓利提供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水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忠寄发的询问通知书1份及其物流记录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其他涉案证据材料。

综上,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210406日核准的水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3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