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3日

 

  徐阳

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晟邦公司)于202012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4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WHP4K,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徐丹丹,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012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晟邦公司,未同意担任过晟邦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表示其2017512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补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5.16-2027.5.16

3、查阅晟邦公司2020128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监事、股东徐阳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225日至2023225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晟邦公司设立登记时监事备案所提交的徐阳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晟邦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晟邦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徐丹丹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徐丹丹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1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徐阳本人,未核验过徐阳身份证原件。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晟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徐阳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晟邦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9、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你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1

 

  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晟邦公司)于202012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4月你公司股东、监事徐阳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WHP4K,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徐丹丹,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012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晟邦公司,未同意担任过晟邦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表示其2017512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补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5.16-2027.5.16

3、查阅晟邦公司2020128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监事、股东徐阳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225日至2023225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晟邦公司设立登记时监事备案所提交的徐阳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晟邦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晟邦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徐丹丹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徐丹丹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1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徐阳本人,未核验过徐阳身份证原件。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晟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徐阳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晟邦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9、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徐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1

 

  徐丹丹 :

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晟邦公司)于202012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4月晟邦公司股东、监事徐阳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WHP4K,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徐丹丹,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012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调查:

1、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撤销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表示本人并不知晓晟邦公司,未同意担任过晟邦公司的股东、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当事人徐阳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表示其2017512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补领身份证有效期为:2017.5.16-2027.5.16

3、查阅晟邦公司2020128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监事、股东徐阳所提交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3225日至2023225日。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晟邦公司设立登记时监事备案所提交的徐阳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晟邦公司的税务情况,区税务局回函提供了税务情况。

52024110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晟邦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徐丹丹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徐丹丹未能送达《询问通知书》。

62024119日,吴泾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进行了询问调查,被询问人表示未见过徐阳本人,未核验过徐阳身份证原件。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晟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徐阳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晟邦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9、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有徐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晟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