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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日

 

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519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XFXT;成立时间:2021519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石鑫;股东:刘洪军、石鑫;监事:刘洪军;执行董事:石鑫;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519日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珀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并核对张丽的身份证原件,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2、张丽自述其身份证原件遗失,并在2020824日在长沙市公安局补办新的身份证。张丽提供了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证明祖珀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张丽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8.22-2036.8.22)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3、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祖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

7、祖珀公司于20235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8、向股东和监事刘洪军,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9、向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石鑫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显示邮件已代签收,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10、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祖珀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丽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张丽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8.22-2036.8.22)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祖珀公司未在住所地办公;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各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冒名登记的事实;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未涉及人民法院案件的事实;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祖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六: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1份,证明张丽被冒用身份证的事实;

证据七:向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彭忠,财务负责人韩倩倩,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证明祖珀公司冒名登记的事实;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祖珀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的事实。

综上,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

 

5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4

 

张丽: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519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XFXT;成立时间:2021519日;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石鑫;股东:刘洪军、石鑫;监事:刘洪军;执行董事:石鑫;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519日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珀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并核对张丽的身份证原件,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2、张丽自述其身份证原件遗失,并在2020824日在长沙市公安局补办新的身份证。张丽提供了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证明祖珀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张丽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8.22-2036.8.22)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3、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祖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

7、祖珀公司于20235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8、向股东和监事刘洪军,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9、向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石鑫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显示邮件已代签收,但其本人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10、根据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祖珀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丽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张丽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8.22-2036.8.22)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祖珀公司未在住所地办公;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各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冒名登记的事实;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证明祖珀公司未涉及人民法院案件的事实;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祖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六: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记录1份,证明张丽被冒用身份证的事实;

证据七:向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彭忠,财务负责人韩倩倩,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证明祖珀公司冒名登记的事实;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祖珀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的事实。

综上,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

 

5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祖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